修正「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辦理原住民地區簡易供水設施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辦理原住民地區簡易供水設施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原住民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維護其簡易供水處理系統之需求,由鄉(鎮、市、區)公 所或原住民地區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地方主管單位提出計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自來水事業、原住民族委員會、相關本部水利署各區水 資源分署、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行政機關及相關利害關係機關(構)、團體研商後,提報本部水利署依「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簡易自來水工程及系統營運補助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審查後,提送本部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備查後辦理。
六、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挹注之原住民地區簡易供水處理系統,其工程計畫書、工程之規劃及設計、管考事宜,依「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簡易自來水工程及系統營運補助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360002650號,113年2月6日 】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經濟部令:修正「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辦理原住民地區簡易供水設施作業要點」第4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