鯉魚潭水域周邊水岸公共設施區域禁止從事垂釣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鯉魚潭水域周邊水岸環境設施之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位於鯉魚潭水域周邊屬本處經管水岸平台、碼頭、觀景平台、自行車道及步道(包括 近水域端向水域延伸一公尺處)等公共設施區域(詳附表圖示),禁止從事垂釣行為。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谷管字第11303000611號,113年2月17日 】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訂定「鯉魚潭水域周邊水岸公共設施區域禁止從事垂釣事項」,自即日生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