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核算一百十二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一百十二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五、地政士:按承辦案件之性質,每件計算如下:
(一)保存登記:在直轄市及市三千元,在縣二千五百元。
(二)繼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贈與、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八千元,在縣六千五百元。
(三)買賣、交換、拍賣、判決、共有物分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七千元,在縣五千五百元。
(四)他項權利登記(地上權、抵押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耕作權之設定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二千五百元,在縣二千元。
(五)非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在直轄市及市二千五百元,在縣二千元。
(六)塗銷、消滅、標示變更、姓名住所及管理人變更、權利內容變更、限制、更正、權利書狀補(換)發登記及其他本標準未規定項目:在直轄市及市一千五百元,在縣一千二百元。
附註:
四、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計算應以「件」為單位,所稱「件」,原則上以地政事務所收文一案為準,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登記標的物分別計件:包括房屋及基地之登記,實務上,有合為一案送件者,有分開各一送件者,均視為一案,其「件」數之計算如第四款。
(二)依登記性質分別計算:例如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則應 就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分別計算。
(三)依委託人人數分別計件:以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之人數計算,不得將雙方人數合併計算。但如係共有物之登記,雖有數名共有人,仍以一件計算,且已按標的物分別計件者,即不再依委託人人數計件。
(四)同一收文案有多筆土地或多棟房屋者,以土地一筆為一件或房屋一棟為一件計算;另每增加土地一筆或房屋一棟,則加計百分之二十五,加計部分以加計至百分之二百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61690號,113年2月16日 】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財政部令:訂定「稽徵機關核算一百十二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自即日生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