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03.04

預告「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申請指定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時,應檢具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書向本部辦理核發標示或證書,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應收取相關行政規費,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草案(以下簡稱本標準)。本標準草案計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核發之規費金額。(第二條)
三、規費因溢繳或誤繳得予退費之規定。(第三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第四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137636059號,113年2月26日】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內政部公告:預告「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申請指定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