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應計入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之房屋認定方式。(草案第二條)
三、持有房屋戶數合併歸戶計算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得不納入本條例第五條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類型。(草案第四條)
五、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戶數以外其他合理需要之認定。(草案第五條)
六、自然人持有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住家用房屋於每年二月末日以前全國累計超過三戶時,應依規定期限申報擇定或變更擇定適用免稅房屋;其於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全國累計超過三戶者,如未依限申報擇定,由稽徵機關擇該自然人房屋稅稅負最低之方式認定。(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草案第七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0521230號,113年3月7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7883&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