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授權條款項次移列,修正援引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房屋「使用權人」為自住稅率適用對象,且自住稅率之適用,應符合「無供營業情形」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要件,並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條)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0530620號,113年3月29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437&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