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地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 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1574號,113年3月26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28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