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04.08

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自113年7月1日生效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所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認定方式如下:

以各直轄市或縣(市)轄內當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僅持有 1 戶房屋,且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前段規定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規定要件者,按其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直轄市、新竹縣(市)取第1%戶、其他縣市取第0.3%戶(均取整數,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房屋,低於該房屋現值之最大值為基準。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0547340號,113年4月1日】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財政部公告: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自113年7月1日生效 (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