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實務作業,並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有納入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其影響範圍之必要,且定明該潛勢區及其影響範圍,有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始劃定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另為善用土地資源,定明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廢止,得就「一部」或「全部」廢止之,爰擬具本準則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32665801號,113年4月8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542&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