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委辦事項包括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6 條、第16條之1、第18條、第20條至第24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第 13條、第22條之1、第25條、第28條、第32條、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監督及處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資料、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因應對策、申請備查文件及其他相關書件。
【資料來源: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31023091號,113年4月8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557&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