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綠美化水岸土地,係指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轄管海堤區域範圍內或轄管水庫周邊土地已闢設完成之綠美化場地。
三、本要點所稱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河川分署、水資源分署。
執行機關應於綠美化水岸土地設置遊客注意事項標示牌,標示牌內容應標示有關申訴通報專線,並得標示下列事項:
(一)颱風、豪雨期間,洪水容易暴漲,遊客請勿進入。
(二)請勿丟棄垃圾。
(三)請勿戲水、游泳,以免發生危險。
(四)請勿露營、野炊。
(五)其他經執行機關公告禁止或規定應執行事項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11306030630號,113年4月8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541&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