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放寬本中心申請戶籍或土地登記資料之要件,將現行公聽會通知單無人領取之情形,提前至說明會通知單無人領取時,本中心即得申請取得資料。(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本中心申請取得資料時,檢附文件應載明所申請戶籍資料之範圍。 (修正條文第三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02827號,113年4月8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526&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