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內政部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交通部及財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財務或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02614號,113年4月18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806&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