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全國性國土管理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考量各全國性國土管理財團法人之規模大小不一,獎助或捐贈業務支出情形及需求不同,將其每年度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區分為三級距,國土管理財團法人當年度支出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以下者、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超過五千萬元者,一定金額分別為一百萬元、五百萬元及一千萬元,爰擬具「全國性國土管理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草案。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03135號,113年4月16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728&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