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並配合財政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爰擬具本規程第二條修正草案,定明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產估字第11395000180號,113年4月18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82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