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九章規定,統一「工業區」稱為「產業園區」,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產業園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並修正條文。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經授園字第11355000940號,113年4月24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95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