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04.24

預告「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第2條、第3條、「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3條修正草案

茲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九章規定,統一「工業區」稱為「產業園區」,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產業園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並修正條文。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經濟部,經授園字第11355000940號,113年4月24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95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