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記載事項第六點關於使用租賃住宅電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原規定電費額度應區分夏月及非夏月,且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所訂定之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每度金額。鑑於近年來,屢因電費調漲,部分出租人改以最高級距每度金額計價,引發租屋電費爭議,為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及電費資訊透明,爰擬具「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第十一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電費由承租人負擔之計收基準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增訂出租人應提供或授權承租人查詢租賃期間租賃住宅電費資訊之義務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1953號,113年4月24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8966&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