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04.29

預告「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修正草案

為落實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之立法意旨,避免住宅成為私法人投資炒作標的,促進不動產市場健全發展,並使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度更臻完善,提升私法人購置住宅之正當性及必要性,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 十六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宿舍用途許可要件,並定明以成屋為原則、禁止取得高價住宅,及提高私法人經常僱用員工人數為五人以上。(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用途,經許可買受標的應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2267號,113年4月29日】

參考資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904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