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租屋服務事業,其依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社會住宅代租代管住宅租賃契約到期之續約,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租屋服務事業於社會住宅代租代管住宅租賃契約到期前,通知租賃雙方租約之到期日及調查租賃雙方是否繼續出租及承租之意願,並將意願調查結果通知租賃雙方之行為,屬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之居間行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其續約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2176號,113年5月3日】
參考資料
https://www.land.moi.gov.tw/law/lawexplaindet/100?Nid=5039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919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