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水資源及電力資源之運用與國土永續發展息息相關,對於使用水資源及電力資源量較大者,應負擔較多國土永續發展責任,附徵一定比率之金額,並就違反本法規定所處罰鍰提撥一定之比率,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違規查處及支應民眾檢舉獎勵,爰擬具「國土資源永續利用費附徵及罰鍰提撥辦法」草案,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自來水事業機構及電力事業機構之附徵項目、一定比率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及程序。(草案第二條至第八條)
二、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及程序。(草案第九條及第十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04688號,113年5月16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949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