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第一類謄本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
二、經內政部同意。
三、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其通知單無人領取。
第三條 本中心依前條第二款報請內政部同意時,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前條第三款所定無人領取之通知單影本。
二、載明土地地號、建物建號、登記名義人、他項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之資料清冊及所申請戶籍資料之範圍。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05552號,113年5月22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964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