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六、學產不動產標租,依年租金競標,並以有效投標單之年租金最高者,為得標人。
標租年租金底價,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且不得低於下列基準:
(一)基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金額。
(二)房屋年租金:按當期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金額。
(三)基地及房屋合計年租金:按前二款合計之金額。
標租年租金底價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租賃期間達十年以上者,應經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
學產不動產經標租二次未能標脫者,經本部檢討其原因後,於不低於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基準下,得擇下列方式之一,再訂定標租底價並辦理標租二次:
(一)重新查估:重新查估之底價未低於原底價之八成者,得免提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逕行按原底價減一成。
學產不動產以基地標租,且其土地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得逕以不動產估價師查估金額為標租年租金底價,不受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經標租二次未能標脫者,本部應檢討其原因並提請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是否辦理減價,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本部得視選定標租學產不動產之個別狀況,決定租賃期間、使用限制、招標程序、是否依現狀標租、地上物之騰空及拆遷補償等招標內容,並公告之;其規定如下:
(一)依現狀標租者,其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等事宜,均由得標人自行處理。
(二)租賃期間,自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算,最長二十年。但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最長三十年。
(三)原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向本部申請續約;續約期間最長二十年,並以一次為限;續約準用前點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辦 理。
租期屆滿,除前項第三款所定續租之情形外,本部應重新辦理標租。
房地標租之得標人非原承租人,而原承租人具優先承租資格且願意承租者,得以決標之同一條件優先承租。
前項所稱原承租人,指最近一期租期屆滿時基地或房地之承租人。
第三項所稱優先承租資格,指原承租人承租基地或房地租期達連續十年以上,並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向本部申請獲准。
本部決定招標內容後,應訂定投標須知與其附件及租賃契約書草案,提供閱覽。
【資料來源:教育部,臺教秘(五)字第1134101551A號,113年5月24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9701&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