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06.06

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5條之1、第6條、第7條條文

為獎勵獲頒第五條第一項各獎項機關之所屬人員,增訂敘獎原則,並將績優鄉 (鎮、市、區)公所獎、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改以考核評定及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獎項考核項目等,爰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獲頒第五條第一項各獎項機關之所屬人員敘獎原則,以確實獎勵有功之基層人員。(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將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改以考核評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獎項考核項目之細項及配分。(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配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獲獎」修正為「得獎」,以求文字敘述之一致,並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個人獎項評選項目及配分。(修正條文第七條)

 

【資料來源: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32666444號,113年6月6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9973&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