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06.17

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相關規定

信託業者為受託人之信託契約,定明信託事務之處理包括受益人身故後之喪葬事宜者,其以信託專戶中屬身故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之金錢實支實付之喪葬費用,在死亡年度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惟納稅義務人仍應將該實支款項併計身故受益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0533430號,113年6月14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135&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