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濕地標章制度之實務運作,並為利推動濕地標章制度,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一級農、林、漁、牧產業之回饋金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許可使用濕地標章期限,並明定展延許可應考量濕地標章運用檢核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修正將濕地標章推廣工作擴及重要濕地之周邊地區,及將評鑑修正為檢核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園字第1131280227號,113年6月12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025&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