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狹人稠,房價居高不下,民眾購買區分所有建物時,到底採「虛坪」計價好,還是採「實坪」計價才合理,成為坊間關注討論的議題。實則,不論如何計價,就房屋買賣總價而論,幾無差異,爭議之處在於「共用部分」買賣面積之配比,沒有明確規範,導致民眾購屋時,可能遭受之不合理損失。因應此議題,內政部刻正推出之「虛坪改革方式」,殊值肯定,本文亦建議,在我國區分所有建物登記方式架構下,若能在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之其他事項欄位,明確標註區分所有建物包含之「停車空間」、其他共用部分等,各自對應之公設比率,讓民眾事先明確知悉產權內涵,至於「實價登錄網」亦可就建物「買賣單價」外,進一步揭示各項部分之面積等,讓攸關房屋交易公平合理之各項資訊公開透明,將可大幅杜免買賣爭議發生之效!
區分所有建物,係建築物高樓化,形成數人共同持有產權、集合居住使用型態後,為明晰建物產權歸屬,而創設的財產權利態樣。關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內涵,必然包括:住戶得專屬使用之「專有部分」,以及整棟區分所有建物住戶共同使用之「共用部分」;共用部分之面積,占區分所有建物全部產權面積之比例,俗稱為:公共設施比率(簡稱:公設比)。近年來,坊間輿論認為區分所有建物的公共設施,並非購屋者得私有專屬使用之面積,係屬「虛坪」,民眾購買區分所有建物時,須花大錢購買不能專屬使用的「虛坪」,不合情理,認為計價方式,應改以購屋者得實際私有專屬使用之面積,即「實坪」計價,方屬合理。本文梳理相關爭議問題,參佐實務經驗,淺述見解。
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之性質,固然與「專有部分」不同,卻是區分所有建物不可或缺之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對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各種內涵,有明確定義。所稱「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第三條第2款)。何謂「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第三條第3款)。至於「共用部分」:則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第三條第4款);屬區分所有建物完整產權結構不可或缺之部分;俗稱區分所有建物之「公共設施」!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公共設施」,通常可分為「大公設」及「小公設」兩大類。
「大公設」,係指由社區、大樓內全部住戶共同使用,其面積由全體區分所有建物所有者共同分攤持有,且以分別共有型態呈現。部分「大公設」,屬於「必要」之公共設施,意即建築配置或法令規章明訂,必須設置的公共設施,例如:門廳、走廊、樓梯間、通道、車道、機電室、受電室、地下室、安全梯、排煙室、配電室、消防設施、蓄水池、水箱、法定防空避難室、……等。另一部分「大公設」,則為「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係屬建商因應個案規劃,建置之設施,例如:健身房、閱覽室、室內游泳池、KTV、三溫暖、休閒娛樂設施、交誼廳、……等。至於「小公設」:通常皆屬「必要」之公共設施,由特定住戶使用,例如:各層樓的通道、電梯間、樓梯間、逃生梯等,並由各該樓層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者,共同持有分攤其面積,且以分別共有型態呈現。
就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過程而論,首先,深挖地基,構建堅實樓盤根基,此部分全屬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其後再逐層建築堆疊,直到高聳天際!整棟建築物,不論各種攸關使用安全、便利、舒適,以及隱私之設施,諸如:前述各種公共設施,抑或各個「專用部分」,興建過程並無那一部分是重要結構、那一部分可有可無問題!結構安排與建築施作,皆須統籌配置逐項完成,始畢其功!因此,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與「專用部分」,在建築結構以及使用安全上,唇齒相依,在經濟效益上,榮辱與共,若無「共用部分」發揮輔助功能,則「專用部分」亦難以彰顯專屬使用之價值!
殊值強調者,興建區分所有建物,當然是以整棟大樓依法施工、順利獲取使用執照為目的,關於建築成本之安排分配,絕非「專用部分」需要成本,而「共用部分」無須成本!因此,就建商立場,區分所有建物買賣價格之決定,原則肯定是: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總成本,再加上期望利潤!
區分所有建物包括的「共用部分」面積,對照總產權面積之占比,即「公設比」。何謂適當公設比?法令規章並無明文規定。依據大型仲介業者實務經驗:舊式公寓(5樓以下),公設比大約範圍5%以下;集合式公寓(5樓以下),公設比大約範圍10%-15%;電梯華廈(7-12樓),公設比大約範圍18%-22%;住宅電梯大樓(12樓以上),公設比大約範圍22%-28%;商辦電梯大樓,公設比大約範圍30%-40%;豐富多樣化公設之住宅大樓,公設比大約範圍35%以上[1]。但是,仍須視個別區分所有建物個案情況,諸如:建築規劃,使用類型、使用功能與目的等,而有不同占比。尤其,視購屋者需求而定,並無絕對答案!
常見的迷思,認為公設比越低越好!然而,低公設比的區分所有建物,可能是該建物規劃興建之初,既已刪減某些非必要之設施,例如:游泳池、交誼中心等空間。另一種低公設比的區分所有建物,共通特點,乃梯間、電梯與大廳,……等,縮小空間面積配置,進而降低整體公設比。但是,過於狹小的公共設施,意味著居住使用之便利性、舒適性較差。因此,區分所有建物之公設比,並非越低越好!
近年來,經常被討論的地下室停車空間公設比配置問題,可能是區分所有建物買賣計價時,交易雙方爭執的根源。地下室停車空間規劃,包括車輛實際停放之「停車位」,以及供車輛來往通行的「車道」。通常「車位」加「車道」的「共用部分」配比,持分面積約10坪(即33平方公尺)。在地下室停車空間總面積固定情況下,建商若刻意壓低「車位」面積配比,則剩餘面積配比,將全部成為「車道」面積配比。因而增加的車道面積配比,則轉嫁為全部區分所有建物住戶共同分攤之「共用部分」配比。因此,未購買停車位之購屋者,將被分配購買更高比例,卻使用不到的共用部分持分。該些未購買停車位的購屋者,得實際私有使用的「專用部分」並無增加,卻因多購買上述根本用不到的「車道」持分配比,產生區分所有建物賣賣「單價較低」之假象!對於未購買停車位之購屋者,明顯不公平!
另外,亦有論者認為,公設比太高,才是造成建商有機可乘調整共用部分面積配比,灌虛坪的元兇!實則,區分所有建物公設比,近年來確實因法令規章修正,以及市場需求改變,而有提高趨勢:首先,基於消防安全,法規修正,區分所有建物樓層八樓以上者,必須設置雙逃生梯,樓層十一樓以上者,另須設置排煙室,因而導致公設比升高!其次,民眾住屋區需求改變,最明顯者,乃少子化造成小面積的區分所有建物市場需求變高。小面積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規畫,通常每一樓層將被規畫為數個「專有部分」(亦即「戶數」)。單層戶數越多,則梯廳空間面積,就必須適度擴大,以及額外的防火及動線設計規劃,進而導致公設比提高。第三,都會區住商混合型的區分所有建物,被規畫為商場或辦公用途之各個樓層,其「共用部分」,另須設置男廁、女廁,以及茶水間等等,因此拉高公設比。
據上,區分所有建物之公設比,在量化的意義,公設比低,表示更高的「專用部分」比例。反之,公設比高,則表示更低的「專用部分」比例。但是,更低的公設比,並不表示物超所值!
區分所有建物買賣計價,到底「實坪制」好,還是「虛坪制」好?實則,何謂「實坪制」、「虛坪制」,並無統一定義。茲以台灣的不動產買賣現況,就兩種不同計價方式分述比較之。
所稱「實坪制」,指區分建物買賣之計價,只以室內實際面積,例如:臥房、客廳、餐廳、廚房、衛浴等,計算價金,至於供公共使用之面積,如梯廳、消防空間、機房等,則不計價。就土地登記制度關於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簿登載之內涵而言,「實坪制」的區分所有建物買賣計價方式,就是「專有部分」之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計價,至於供住戶共同使用之「共用部分」之面積,不計價。
坊間輿論,指出目前大多數國家(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澳洲),關於區分建物買賣之計價方式,均採用實坪制。台灣若改採用「實坪制」,將更貼近國際間區分建物買賣之計價方式,比較各國房屋買賣價格水準,將較為準確;此外,在區分所有建物買賣時,繁雜的公共設施面積,若不予計價,則區分所有建物買賣價格之計算方式,將更為單純,亦能避免建商透過「共用部分」面積配比調整,虛灌買賣面積手段,誤導真實區分所有建物價格之問題。
所謂「虛坪制」,是區分所有建物買賣之計價方式,除住戶私有實際使用之室內實際面積外,供公共使用之面積,例如:梯廳、消防空間、機房等,亦算入計價範圍;亦即建物登記簿標示部記載之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雨遮),以及「共用部分」之面積持分等,全部為計價範圍。由於區分所有建物產權內涵,除了「專用部分」外,尚包括「共用部分」(亦即公共設施),而且該些公共設施面積之公設比,通常高達20%-30%,且大多屬於非私人使用之空間,民眾認為屬於虛假面積,因而以「虛坪制」稱之。目前台灣區分所有建物買賣計價方式,即屬「虛坪制」。
假設區分所有建物買賣總價3,000萬元、總坪數80坪、公設比25%(亦即:住戶得實際私有使用之面積為60坪,另有「共用部分」持分面積20坪),以「實坪制」,或「虛坪制」計價,則購屋者得實際私有使用部分之單價,以及公共設施部分之單價,將有不同意涵。
以「實坪制」計算,3,000萬/{80*(1–25%)}=50萬/坪,亦即每坪單價50萬元。若以「虛坪制」計算,3,000萬/80坪=37.5萬/坪,則每坪單價為37.5萬元。實坪制因公共設施面積不計價,所以當房屋總價相同時,房屋單價因此更高!
實務上,建商通常聲稱房屋售價每坪37.5萬元,購屋者亦認為係以每坪37.5萬元單價,購買80坪的區分所有建物。外觀上,購屋者固然花費3000萬元,購買80坪房屋,但是,其中750萬元,係屬20坪(80坪*25%=20坪)公共設施面積之價金。
案例顯示區分建物買賣單價,以實坪制計價,將比虛坪制高!但是,對購屋者而言,卻能清楚知悉實際能私有使用的室內面積,進而遏止建商蓄意調整公設比,達到虛灌房屋買賣面積之機會。此外,亦呈現出,若以虛坪制計價,雖然區分所有建物單價明顯比實坪制低,購屋者固然買受80坪的區分所有建物,卻得先扣掉25%的公共設施面積後,才是能實際私有使用之面積。
區分建物買賣之計價,採取實坪制,或虛坪制,將各有優劣:
實坪制優點:更貼近世界各國的房屋計價方式、杜免公設比不合理,導致房屋買賣單價被稀釋問題、購屋者更清楚實際私有使用之面積與價格。當然,也將驅使建商減少規劃公設比太高的區分所有建物。缺點:公共設施之項目、面積,持分範圍等資訊不透明!而且房屋買賣單價大幅拉高,可能擾亂房市交易秩序,影響民眾購屋意願!
虛坪制優點:區分所有建物之面積標示,除專用部分外,尚包括共用部分,項目面積標示鉅細靡遺,財產標的內涵較為明確,乃目前共通的房屋買賣單價之計算方式,而且算出來的買賣單價較低。缺點:僅少數國家採虛坪制計價,房屋買賣價格不易與世界各國互為比較。公共設施面積之計價,與得實際私有使用之室內面積計價方式一樣,對購屋者而言,情緒上感覺吃虧。購屋者大錢購買公共設施面積、卻可能使用不到;區分所有建物買賣單價,被公共設施稀釋!
但是,區分所有建物買賣計價方式,不論採取實坪制,或虛坪制,只是計算方式不同,區分所有建物買賣之總價不會改變,反而讓購屋者有買賣單價飆升的錯覺!
台灣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關於區分所有建物面積標示之登記內容,除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例如:陽台)外,另將共有部分之面積、權利範圍(例如:停車空間、機電設備、梯廳、樓梯間、水箱等)單獨標示。因此,區分所有建物買賣時,房屋的室內面積、陽台、雨遮等面積,以及公共設施面積,均納入計價範圍,屬於「虛坪制」。坊間輿論認為,若改「實坪制」,公共設施面積不計價,則民眾便能將錢花在購買實際能私有使用的面積上,進而改善公設比不合理、買賣面積灌水等現象,以增強房屋交易的透明度,進而改善台灣房價問題。然而,若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規定,沒有改變,僅就買賣計價方式,改為實坪制,仍有諸多疑慮,伴隨發生。
區分所有建物公共設施部分之興建,並非無須成本,若採實坪制計算房屋買賣價,則公共設施之興建成本,將會轉嫁為實坪制房價的一部份,因此,區分所有建物買賣單價會更高。尤其,近年來建築法規基於公共安全理由,規定新建區分所有建物,必須配置的「共用部分」設施,越來越多,亦即公設比越來越高,則區分所有建物買賣單價,也會伴隨越來越高!另外,以公設比50%的區分所有建物為例,每坪單價50萬,若改採實坪制計價,若總價不變,則單價將激增為每坪100萬,不僅考驗購屋者接受程度,過往民眾對於區分所有建物的行情認知,也將全面打破,恐慌紛爭,勢難避免!
若區分所有建物買賣計價方式改為實坪制,則「共用部分」亦即公共設施部分,需否辦理登記(包括保存登記,以及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問題立即浮現。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規定沒有改變前,若某區分所有建物保存登記的產權面積,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以及共用部分之持分面積,合計為80坪,改為實坪制後,「共用部分」(亦即公設部分)固然已登記,若公設比35%(即28坪),則買賣面積將降為52坪。又既已登記28坪共用部分,即無法作為買賣標的範圍,即屬毫無市場價值之登記項目,影響所及,既已擁有區分所有建物者,其財產標的權利範圍與價值,伴隨減損。尤其,台灣民眾房屋自有率,約為80%,戶數約800-900萬戶,該些房屋若屬區分所有建物者,都將因買賣計價採取實坪制,導致其房屋帳面上財產標的面積縮減,進而減損其財產價值,社會衝擊不可謂輕!
過去既存區分所有建物,已為民眾購買使用者,其原始購入面積、價格,係採虛坪制計價。若未來改以實坪制計價,則既已擁有區分所有建物者,其原來之「虛坪」,如何變更轉換為「實坪」,進而正確計算其購屋價與出售價?恐怕民怨沸騰!又或,如果同一區分所有建物社區,其未來之購屋者(購買中古屋),使用實坪制計價,而沒有將「共用部分」面積納入計價,則恐將引社區原始住戶群起反彈。因為新購屋者,沒有花錢購買公共設施,卻也能享受使用公共設施!
若區分所有建物買賣,改以實坪制計價,將誘導建商改變其新建案之規畫,新建物將會考量買賣計價方式之改變,以及市場需求之改變,若此,公共設施將可能大幅降低,對不喜歡太多公共設施之購屋者當然是好事。但是,區分所有建物之公共設施,若過度刪減,可能反而影響住戶使用之便利性、舒適性,不一定是好事!
又,實坪制計價,若成為區分所有建物買賣之「合法」計價方式,則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當然被排除在「買賣標的範圍」外,共用部分將非屬產權標的。若此,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房屋稅計徵方式,將伴隨修改。蓋房屋稅課稅現值之計算[2],關鍵數據即乃房屋「面積」。實坪制計價方式,既僅就「專用部分」實際得私有使用之面積,計算買賣價格,「共用部分」並非買賣產權範圍,進而「共用部分」將可能必須被排除在房屋稅計徵範圍之外。影響所及,降低房屋稅收勢所必然,甚至房屋稅制,將面臨重新修改調整困境!
坊間輿論,認為推動實坪制,能解決近年區分建物公共設施比率太高、民眾買到大量虛假面積的問題。然而問題本質為何?容有討論之空間,內政部提出對策為何,亦有介紹之必要。
由於區分所有建物登記方式,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以及土地法規定,將建物標示之內容,分為「專用部分」:主建物、附屬建物,以及「共用部分」:公共設施。「專用部分」屬購屋者得實際私有使用部分,並無疑議。但是,「共用部分」包括「必要性」、「非必要」公共設施,項目繁多,而且除「停車位」以外,其他項目概屬住戶共同使用之設施,其產權多寡則以分別共有方式表達。
又區分所有建物附屬的「停車位」,實務上,乃以個別區分所有建物購買者,持有的「共用部分」持分面積之多寡差異,彰顯其有無購買「無單獨登記之車位」之使用權利。例如:有購買停車位者,其「共有部分」面積持分為:150/10000,未購買停車位者,其「共有部分」面積持分為:50/10000。
建商在分配「停車位」之「共用部分」面積配比過程,本文前述,透過公共設施配比之調整,將「車道」面積,劃歸全體購買者共有持有。若此,對於未購買「停車位」之購屋者,因而多花錢卻購買根本使用不到的車道面積持分之「虛坪」!由於「停車位」被涵蓋在區分所有建物之公共設施範圍,而公設比之分配從來都是建商自行規畫,並無法令規範,只要建商乘機「灌虛坪」,則不知情民眾花大錢卻買一堆根本使用不到的公設面積,不公平情事誘發坊間輿論,認為應以「實坪」計價之議論,起因於此!
職是,問題本質不在區分所有建物買賣,採取虛坪計價,抑或實坪計價,始屬公平!而是如何讓區分所有建物買賣的交易資訊透明,讓購屋者了解,花大錢買了那些項目或內容,以及個別面積多寡!
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由於建築使用安全要求,以及市場需求,其公設比越來越高,再上包含其內的「停車位」面積配比,法令規範未臻明確,衍生買賣爭議。內政部在民國113年03月間,宣布「虛坪改革方案」,期望改善區分所有建物買賣之計價爭議。虛坪改革方案兩大策略:
其一,改進停車空間之登記方式,重新定義為「專有部分」,並將賦予「獨立產權」。現行規定,「停車位」空間,被列為「共有部分」,導致部分建商將大部分車道以公共設施方式登記,且由全部購屋者共同分擔持有,因而,沒有購買車位的購屋者,也要負擔車道公設;購買車位的購屋者,除了車位之公設負擔之外,又要再負擔一次車道公設。內政部構想,將「停車空間」,改為「專有部分」,則停車空間與居住公設,即可明確區分,讓停車空間之公設負擔,更加公平合理。若此,沒買車位的購屋者,將不必負擔車道空間的公共設施。這部分將透過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達成。
其二,改進容積計算,將「一般電梯」設備,改為免計入容積範圍,不必要之公共設施項目將被刪除,同時針對必要的公共設施,強化分項標準審查。另外,對於免計入容積的「管委會空間」,增訂以總容積1%為標準,並保障小基地至少20平方公尺的空間需求,不足可補差額,但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換言之,未來社區管委會空間,將落在6至30坪。
虛坪改革方案,期望引導未來新建之區分所有建物,依土地面積大小,可以縮小公設5%-10%,達到實值公共設施合理化之目的。此些變革規劃,乃肯定公共設施對於增添區分建物經濟效用價值性外,同時合理化縮減公共設施比例之目的,殊值肯定!
區分所有建物買賣計價,到底該採取實坪制、虛坪制計價的爭議,背後真實原因,在於高房價,壓得民眾苦不堪言,尤其都會地區,民眾積攢一輩子薪水收入,可能都難以達成購買房屋願望。不少人認為區分所有建物買賣以實坪制計價,房價就會下跌,然而,房價漲跌乃諸多結構性因素,互為影響所決定,即使改以實坪制計算買賣價格,總體而論,對房價漲跌仍難發揮實質影響!
固然,實坪制有促使買賣單價資訊透明化,與防止公設灌水的優點,但是,在現行土地登記制度,尤其關於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方式與內容沒有變革以前,若貿然實施實坪制,將產生很多困境,所造成之社會衝擊,不容小覷!
爭執問題之核心,在於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除了「停車空間」外,尚有諸多繁雜項目,致使建商在分配停車空間產權過程,只要調整全體購屋者對「共用部分」持分面積比例,亦即「灌虛坪」方式,即得壓低區分所有建物買賣之平均單價。但是,此舉卻也讓購屋者感受到:花大錢卻買一堆根本使用不到的公設面積,有被欺騙的感覺!
針對爭議,內政部提出虛坪改革方案,就土地登記制度方面,研擬修法,將區分所有建物附屬「停車空間」,改為「專用部分」,既維護購買車位者之權利,亦將杜免建商利用車道公設面積,虛增為全體購屋者應該共同分擔持分之機會。就建築管理方面,針對區分所有建物之公共設施配置,諸如「一般電梯」、管委會使用空間等,研擬加強審查規範,期望達到實值公共設施合理化之目的,殊值肯定。
此外,為解決虛坪灌水不合理問題,並兼顧實坪制資訊透明化的優點,本文建議:在現行土地登記制度下,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事項欄位,若將區分所有建物包含之「停車空間」對應之公設比,以及其他共用部分(例如:交誼廳、電梯、走道等)對應之公設比,予以明確標註,則有助於區分所有建物買賣時,讓交易雙方,得以事先明確知悉產權內涵,杜免買賣價金虛假爭議。
至於「實價登錄網」,亦可新增的「專用部分」,與「共用部分」,面積揭示功能,除揭示該建物「買賣單價」外,進一步揭示各項部分之面積。例如,某區分所有建物,成交價750萬元,主建物面積(例如:室內面積、客廳等)是30坪、共有部分面積(例如交誼廳、電梯、走道等)是6坪。若此,每一個買賣案例,實坪面積多少?公設面積?實坪的單價為何?公設單價為何?一目了然。若此,既可達到「公設合理化與資訊透明化」之實質宏效,亦可協助民眾就各個買賣實例,比較分析各該區分所有建物買賣交易之最適切價格,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