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0543490號,113年7月2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53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