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3203號,113年7月1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503&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