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07.09

修正「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二條 申請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 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137638492號,113年7月2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51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