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5項。
三、「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聯絡人:蔡正工程司
(四)電話:(02)87712609
(五)傳真:(02)87712624
(六)電子郵件:cpamail@nlma.gov.tw
敬請參閱附件。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05913號,113年7月12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753&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