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2條第3項。
三、「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聯絡人:劉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3565561
(五)傳真:02-23976230
(六)電子郵件:moi6233@moi.gov.tw
五、本案為落實居住正義,保障住宅轉租契約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及調整租屋電費計收上限規定,促進承租人租屋電費合理負擔及查詢電費資訊之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爭議,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之重要事項,係授予民眾利益,為維護公眾利益之必要,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縮短預告期間為10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4206號,113年8月2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17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