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13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4192號,113年8月16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485&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