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擬具「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計二十九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主管機關、目的與適用範疇,以及受理許可及監督之機關。(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應檢具之文件及信託契約、遺囑、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載明之事項。(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三、主管機關受理公益信託申請應審查之事項。(草案第七條)
四、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財產之移轉及公示。(草案第八條及第九條)
五、受託人應報主管機關備查或申報事項,及因重大事由需變更信託條款或受託人需為自己取得信託財產者之申請程序。(草案第十條至第十四條)
六、受託人辭任或解任之申請程序,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申請解任程序,及受託人有變更事由時,應檢具文件選任新受託人之程序。(草案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七、諮詢委員會成員得支領費用以及信託監察人之報酬規定;信託監察人辭任及利害關係人申請解任或新選任信託監察人之申請程序及其應備文件。(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八、主管機關之檢查權責、得撤銷或廢止公益信託許可之情形,以及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之申報程序。(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九條)
【資料來源:農業部,農綜字第1130013526A號,113年6月14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126&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