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修正第五條條文
第 五 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內政部,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51號,113年8月7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258&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