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其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即確定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該信託契約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未具體明定信託期間,或信託期間約定至受益人死亡時止者,於依同法第10條之2第2款至第5款規定計算應課徵贈與稅之信託利益權利價值時,信託期間得以信託契約訂定時內政部公布之最近一年全體國人平均餘命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0500880號,113年7月1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477&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