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住址變更登記及指定送達處所案件,應注意審查其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應向核發機關查證。
六、未能繳附原權利書狀之申請案件,應注意審查其原因證明文件,必要時應調閱原案或登記簿,或向權利利害關係人、原文件核發機關查證。
前項申請案件於公告原權利書狀註銷時,應以登記名義人之戶籍住所、登記簿登記住所及指定送達處所併同通知。但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僅有一人時之繼承登記者,並應就繼承人申請案載住所、指定送達處所及最近一次於戶政機關辦竣變更前之住所通知。
七、權利書狀補給登記之通知依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辦理之。但其應受送達人以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指定之代收人為限。
前項通知之送達處所有下列各款情形者,應以登記名義人其他相關住所併同通知:
(一)送達登記名義人之住所與登記簿登記住所不同。
(二)送達登記名義人之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就業處所或法定代理人、指定代收人處所與登記名義人之申請案載住所、登記簿登記住所不同。
(三)登記名義人最近一次於戶政機關辦竣變更前之住所與送達處所不同。
(四)登記名義人依規定完成申請指定送達處所前二項通知郵件封面應載明「不得改投或改寄」及「本郵件僅限收件人拆封,如非收件人無故擅自拆封,需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4462號,1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