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第2次五年通盤檢討核定本,旨揭特定水土保持區原面積158.27公頃,廢止其部分面積118.0096公頃,面積變更為40.2604公頃,廢止地段號為南庄鄉風美段220地號等235筆土地,詳如後附位置圖及土地地籍清冊。
二、「苗栗縣南庄鄉鹿場部落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部分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苗栗縣政府申請閱覽;另上開書件請該府及苗栗縣南庄鄉公所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三、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農業部,農保字第1130237803號,113年10月2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415&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