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國光電廠興建先進燃氣複循環機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列各目情形之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評述理由共九點。
(二)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三)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部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部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四)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後,再由本部轉送行政院審議。
【資料來源: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31063903號,113年10月1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407&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