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3年9月20日以前發布之稅捐稽徵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3年版「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4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13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3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3年重新研審保留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651400號,113年10月18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687&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