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內政部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既有宗教建築物及用地合法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內政部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既有宗教建築物及用地合法化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宗字第1130562290號,113年10月14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536&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