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10.29

預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一、依據國土計畫法及一百零七年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對於都市計畫土地行政作業指導原則,修正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

二、強化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更朝向永續發展,調整修正都市計畫研擬相關策略或計畫之規劃方向;明確區分都市設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層級規範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九條)

三、為通盤檢討實務執行經檢討無須變更者之作業程序,修正應提核定機關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核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參酌地方政府實務執行經驗,修正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應依據各都市計畫地區發展特性不同予以檢討。(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

五、因應未來高齡化、少子化之人口發展趨勢,檢討修正第三章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規定,並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社會福利設施為公共設施用地之一,增訂該用地之檢討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及第二十四條)

六、因應環境氣候變遷、極端氣候豪大雨威脅,配合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增訂滯洪設施用地之檢討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七、強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之民眾參與機制及辦理通盤檢討時機關間協調溝通。(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

八、統一本辦法用語,並依都市計畫法條文次序,調整本辦法第三章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基準及第四章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基準之條文次序。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11586號,113年10月21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70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