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從事不動產投資係以獲取長期穩定收益為目的,作為法定收益率之指標利率應具備穩定性,始能避免受短期利率調整之影響,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基準利率定義為最近五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一月一日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之平均利率。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1304940012號,113年10月25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2855&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