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或妻名義簽訂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書,於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契約名義人變更事宜,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增訂以夫或妻名義簽訂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書,於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依法辦理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由夫或妻一方全部或部分承受,無須申請核准讓與或轉售。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5028號,113年11月6日】
https://www.land.moi.gov.tw/law/lawnoneokdet/100?Nid=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