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11.19

總統令: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條文

第六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資料來源: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11300104921號,1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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