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印花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之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
一、其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得比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二、其使用之公有房地,自114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使用之自有房地,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自同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0609900號,113年11月15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39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