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11.25

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三五○二○七二八號函核定。附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113年11月21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55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