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11.25

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部分條文

第 九 條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檢具建築法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書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發給之,共八項。

第 十二 條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申請開工前,應先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及捷運營運機構,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及現況測量,並提出與原設計保護捷運設施相符之施工計畫,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開工。前項行為,經捷運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辦理之。

第一項施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共八點。

第 二十 條 申請人進行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九款及高空吊掛作業之行為前,應檢附作業計畫及捷運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該管主管機關應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審核之,無該管主管機關者,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前項作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共三點。

第二十四條 捷運工程建設機關(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訂定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範圍之巡查項目、頻率及基準,並適時建立聯合稽查機制,依前揭規定辦理定期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

第二十五條之一 各捷運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事項而為鄰捷運施工管制作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審查作業基準辦理。但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交通部、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13678號、交路字第11350119462號,113年11月19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468&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