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2024.12.02

訂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罰鍰提撥金額,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罰鍰收入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第 三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罰鍰提撥金額存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並造具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13796號,113年11月25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60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