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因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對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而於實施容積管制後始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時,放寬建築物容積獎勵額度上限,本辦法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項授權訂定相關獎勵辦法,為落實前揭修正意旨,應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獎勵規定,爰擬具本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原建築容積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容積獎勵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五條)行政院公報 第030卷 第222期 20241127 內政篇行政院公報 第030卷 第222期 20241127 內政篇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13553號,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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