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經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者,應於取得合格證明之日起1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前項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前6個月內,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應檢附其於最近2年內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換證訓練並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
二、本部爰依前揭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委託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114年度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登錄及發證作業事項。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30266977號,113年12月9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953&log=detailLog